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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恶性竞争惹高层不满 工信部批评透露多重

时间:2012-01-12 09:37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马燕 点击:
分析人士指出,在当前运营商的资费处于下调通道、收益率处于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改善运营商的社会形象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这也是为了运营商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据媒体报道,在中

  
  分析人士指出,在当前运营商的资费处于下调通道、收益率处于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改善运营商的社会形象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这也是为了运营商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据媒体报道,在中国联通2012年工作会议上,工信部副部长尚冰批评了一些运营商之间的恶性竞争现象,他表示,国家规定城乡驻地网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高承担,但电信运营商为了抢占市场自毁长城,抢着为开发商埋单。


  尚冰又引述更高层领导的话说,通信行业在高校校园内的恶性竞争是“既损害消费者权益又损害公司利益”。他还透露,有关领导已要求工信部教育部解决好校园恶牲竞争问题。


  恶性竞争造成行业自戕


  运营商不应过分让渡自身利益


  对此,华创证券TMT首席分析师马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信驻地网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按照政策,驻地网建设费用确实应由开发商承担。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减少建设成本,将驻地网建设让电信运营商承担。而为了抢占小区驻地网的接入权,一些电信运营商与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排他性协议,不但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商的驻地网接入权,也剥夺了消费者对运营商的选择权。马军认为,运营商不能过分将自己利益让渡出去,这样不仅造成自身业绩不好,还加剧了这种不良竞争。


  而对于运营商在校园的恶性竞争,马军认为可以归为不正当竞争。他指出,校园市场在运营商用户发展和数据流量收入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运营商非常看重这部分市场,因此至少在每年开学期间,运营商会与学校有合作,甚至也同样存在排他性协议,这非常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早有明文规范竞争行为


  业内人士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事实上,2009年5月工信部就曾下发《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225号),12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对电信市场中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查处意见。


  2011年7月又发布《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专门对校园营销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宣传中诋毁竞争对手、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要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借口已与学校方面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限制或损害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做误导用户的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校园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校园用户选择竞争对手的电信服务。


  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文件只是一直没有执行到位。由于过去的体制原因,地方的运营商与通信管理局是一个系统出来的,因此在事件的处理上大多采取和事佬的态度,虽然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但管理尺度比较宽松,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办事,甚至导致运营商在某些方面对通信管理局的权威性产生了不在乎的心理。违反规则的成本远远小于获得的收益。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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