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受国务院国新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互联网立法问题专家座谈会,就我国互联网立法目前面临的问题、互联网立法原则、互联网立法体系基本结构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透露了上述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和垃圾信息规制问题也是专家们讨论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认为,未来互联网领域有四部法律急需出台:电子证据法、网络安全法、网络管辖法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互联网规范起始于1993年。在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呈现出“上层法律少,下层部门规章多”的局面。目前,在互联网领域位阶较高、能称之为“法”的只有两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而部门规章有800多部,由于条块分割,各部门规章之间多有交叉或冲突,且惩戒力度低。同时,现有互联网立法还呈现出管制性色彩浓厚的特征。 对此,长期关注电子证据领域的刘品新认为,中国互联网立法的误区就在于此,互联网部门规章大多应急而生,有的部门法规还成为部门领导的政绩,互联网立法缺乏全局性的统一法律。同时,现有互联网法规体现出来的“管制内容多、权利保障少”亦成为影响互联网立法舆论抵触情绪的原因之一。 刘品新称,为了得到民众对互联网立法更多的理解,应该“转化思路,减少规制性法律,增加民众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特别是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障”。 “最早2003年中办发27号文件称要起草《信息安全法》,十年过去了到现在还在讨论。工信部每年大概收到的人大代表议案中至少十分之一与信息安全法相关,而每年我们都已同样的措辞予以回复‘该建议基于人大代表多年的调研而成,望一定重视,认真答复’。人大代表在换,但这个议案每年都会收到。”中国电子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在座谈会上称,立法要考虑新问题的出现,但是也要意识到很多问题不是仅通过立法和法律就能解决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最大的误区在于,“在互联网立法领域,不是问题搞成问题,真正是问题反而没搞成问题”。刘德良表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互联网立法。 第一,互联网是现实世界的“映照世界”,现有的大部分法律可以在互联网通用,不分网上网下。第二,局部来看,在基本规则已经确立的前提下,一小部分内容需要适当修改或司法解释作小的修改以适应新变化。第三,由于互联网实践的发展,在法律上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空白才需要考虑补充增加。但这类只占极少部分比例。 对于互联网立法的趋势,座谈会上,来自研究机构、高校学者、律师行业的代表先后发表了不同看法。 刘德良认为,从技术中立原则看,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本身就是用于社会交流与传递。在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被搜集和利用在所难免,用户的偏好信息被商家获知还是利于双方的。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不在于防止信息泄露,而是保障信息合理利用,防止滥用。这需要处理好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滥用最集中地体现于垃圾信息、身份假冒、侵犯隐私问题等。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要以司法规则为主,鼓励私人维权。 “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工作应该区别对待,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代表的基础性法律的立法进程应该加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世楫在座谈会上提出,“有些法律跟立法司法环境、法治理念同步推进,可以缓一缓。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法律关系要尽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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