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般规定 3.1 静电接地的范围 3.1.1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3.1.2 在进行静电接地时,必须注意下列部位的接地: 1装在设备内部而通常从外部不能进行检查的导体; 2装在绝缘物体上的金属部件; 3与绝缘物体同时使用的导体; 4被涂料或粉体绝缘的导体; 5容易腐蚀而造成接触不良的导体; 6在液面上悬浮的导体。 3.1.3 各种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3.1.4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采取专有的静电接地措施(计算机、电子仪器等除外):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电气保护、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有电气连接时; 2当埋入地下的金属构造物、金属配管、构筑物的钢筋等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并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 3当金属管段已作阴极保护时。 3.2 静电接地方式 3.2.1 需要进行静电接地的物体,应根据物体的类型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方式: 1静电导体应采用金属导体进行直接静电接地。 2人体与移动式设备应采用非金属导电材料或防静电材料以及防静电制品进行间接静电接地。 3静电非导体除应间接静电接地外,尚应配合其它的防静电措施。 3.3 静电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3.3.1 静电接地系统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6Ω。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对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3.3.2 当其它接地装置兼作静电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根据该接地装置的要求确定。 3.4 静电接地端子和接地板 3.4.1 应在设备、管道的一定位置上,设置专有的接地连接端子,作为静电接地的连接点。 3.4.2 接地连接端子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易受到外力损伤;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 3.4.3 静电接地端子有下列几种: 1设备、管道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上预留出的裸露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接地端子排板。 4专用的金属接地板。 3.4.4 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2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3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宜小于50×10(mm),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0mm,大型设备宜为110mm。如设备有保温层,该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接地用螺栓规格不应小于M10。 4当选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作静电接地体时,应选择适当部位预埋200×200×6(mm)钢板,在钢板上再焊专用的金属接地板。预埋钢板的锚筋应与基础主钢筋(或通过一段钢筋)相焊接。 3.5 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 3.5.1 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体,规格按表3.5.1选用。 表3.5.1静电接地支线、连接线的最小规格 3.6 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6.1 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应与其它用途的接地装置综合考虑,统一布置。可利用保护接地干线、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否则应专门设置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6.2 静电接地干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利于设备、管道及需要在现场作静电接地的移动物体的接地; 2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宜闭合环形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至少应有两处连接。 3.6.3 下列接地干线或线路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1照明回路的工作零线和三相四线制系统中的中性线; 2整流所各级电压的交流、直流保护接地系统; 3直流回路的专用接地干线; (责任编辑:蚂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