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防护用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并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方可生产、销售。
2、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由国家指定的防护用品质量监督部门发给的检验证方可出厂。
3、产品成批量生产,每批不超过500件,全数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4.1.1规定;并按GB2828抽样后,进行4.1.2和4.1.3检验。如其中一项不合格者,应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者,不准出厂销售。
4、经销单位应销售有“经国家指定的防护用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的产品,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经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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